|
关于2009年度南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公务车保险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各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2009年度南通市行政事业单位(下称采购人)公务车保险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保公司及范围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具体承保范围详见附件《南通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保险承保公司及范围》表。
二、保险险种范围、赔偿限额、条款及费率标准
(一)保险险种范围
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请采购人按上述指定险种投保,如因特殊情况需增加或减少险种的,必须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赔偿限额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3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按核定座位投保,每人每座赔偿限额为2万元。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严格按《南通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保险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包中所列购置价格(新车购置价)金额确定。如与实际新车购置价严重偏离时,应与承保公司协商并报市政府采购中心(下称采购中心)审核确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国家相关优惠规定执行。
(三)条款及费率标准
保险条款和保费标准按承保公司投标时出具的保险条款和采购中心确认的每部车的保险费用执行。
详见南通政府采购网(www.ntzfcg.gov.cn)“公务车保险栏”公告,也可向上述承保公司咨询。
三、保险期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中间转保、续保及新保期限一律至2009年12月31日。各采购人报废、更换车辆,按有关规定办理停保、入保手续。
四、为规范公务车保险行为,利于承保公司对投保车辆、资金结算实行统一服务,各采购人应积极配合承保公司做好公务车保险相关工作。
五、投保程序
(一)2008年12月18日前,由承保公司根据承保包中被保险单位名单,主动到各采购人了解掌握所有车辆的实际基础信息资料,采购人应积极配合,以利采购中心对各单位应交保险等费用的审核、承保公司更好地为单位办理车辆保险手续,方便采购人对应交保险等费用的审核和支付。
(二)2008年12月31日前,由承保公司派专人将相关保险单、保险及车船税费用发票、保险卡送至采购人。
六、保险费用的结算
由采购人与承保公司结算。承保公司派专人将相关保险单、保险卡、保险及车船税费用发票送至采购人后,由采购人对照采购中心在上述“公务车保险栏”公告中相应内容,审核确认后直接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手续。
七、采购人2009年度购置新车,一并在单位已有车辆承保公司保险,由采购人通知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不得由汽车供应商代办保险,各单位不得支付非承保公司保险费用。
八、承保公司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政府采购公务车保险事务。有关保险条款和费率、保费计算方法、服务承诺、联系电话等,详见上述“公务车保险栏”公告。
承保公司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接受市财政局(联系电话:85594189)、采购中心(联系电话:85594193、85594168)和采购人的监督。
承保公司若违反合同条款规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违背投标时的承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承保资格。
九、采购人应严格按本通知精神执行。对不按要求在承保公司投保的,采购人财务部门不得支付相关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