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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综合基金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1-17已被阅读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通财综[2010]2号

关于市区综合基金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执行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下发的《关于调减市区综合基金征收比例的通知》(通财综[2008]24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简化审批程序,现就综合基金减免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免范围

  (一)政策性减免

  1、原单项基金征收办法中规定的免征项目;

  2、符合国家、省、市政府减免规定的单位。

  (二)困难性减免

  1、经地税部门认定,2010年以后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三年内发生亏损的,亏损年度免征综合基金。

  2、经地税部门认定前三年连续亏损的企业,减半征收综合基金。

  (三)特殊性减免

  1、市政府认定的大企业(集团),按市政府统一核定的定额和相应的执行期限征收。

  2、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注册并在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持有减免收费优惠证的“三资”企业,免征综合基金。

  二、减免程序

  (一)单位申请

  申请政策性减免的单位,需报送申请表和相关的政策性文件。

  申请困难性减免的单位,需报送申请表、上年度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税务部门认可的亏损账表。

  申请特殊性减免的单位,需报送申请表。其中:属市政府认定的大企业(集团),需提供市政府认定的文件、集团及下属企业的名单和缴纳综合基金的分配表;属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注册并在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减免收费优惠证。

  (二)申请减免的时间

  1、申请减免的单位应于5月底之前提出申请,并将有关材料报至主管地税分局。

  2、主管地税分局受理后,对政策性减免、持减免收费优惠证企业的减免、新办企业困难性减免进行核实,直接下达批复;三年连续亏损企业困难性减免项目由主管地税分局受理审核后,6月20日前报市地税局审核批复;市政府认定的大企业(集团),由主管地税分局根据政府文件直接执行。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政策性减免、特殊性减免由税务部门直接办理。因三年连续亏损申请困难性减免的企业,在减免批复未下达前缴纳有困难的,可由主管地税分局批准缓缴。未批准减免的单位除按时缴纳当期综合基金外,还应补足应缴未缴部分。经地税部门批复属困难性减免的新办企业,其已缴纳的综合基金由财政部门退还。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通财综[2009]4号、通地税发[2009]33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通知  

南通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031印发

校对人:陈                                   共印10份

 

新办企业综合基金困难性减免退库申请表

 

填报日期:       

纳税人名称(章)

 

税务管理码

 

工商登记日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亏损年度

 

亏损金额(元)

 

审核人意见:

 

 

 

 

 

 

 

 

          审核人:

        

主管分局意见:

   

   

   

   

   

   

   

   

            批准人:

  年        

  注:

 

注:1、本表一式三份,主管地税机关、财政部门、缴费人各一份;

  2、缴费人应于发生亏损次年的5月底之前,持综合基金缴费凭证复印件、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总表(各一份)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3、税务机关批准后,缴费人于6月20日前,持《新办企业综合基金困难性减免退库申请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总表(一份)到市财政局综合处(国际大厦1713室)申请办理退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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